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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公司清算的種類之二

 

人孔企業為例,公司清算的種類主要有四種,先講解以下兩種:
一、普通清算和 別清算。法定清算可以分為普通清算和 別清算。普通清算是指由人孔公司自行組織清算機構依法進行的清算。普通清算一般適用于自愿解散的情況,往往是針對那些資產能夠抵償債務,并且公司機關能夠自行組織清算工作的公司而采取的清算形式。按照我國《公司法》第190條規定,在公司自愿解散的情況下,人孔公司應當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公司清算。 別清算是指公司磷散時不能由自己組織進行普通清算,或進行普通清算中發生嚴重障礙,由有關政府機關或法院介入而進行的清算。可見, 別清算和普通清算的區別在于后者是自行組織的清算,前者是有公共權力機關的介入的清算。 別清算一般適用于強制解散的情況,但也可適用于由普通清算轉變而來的情況。根據我國《公司法》及有關法規,由普通清算程序轉為 別清算程序的情況包括:
1、            按照《公司法》第191條規定,如果人孔公司自愿解散后不能在規定的日期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指定清算組成員,進行清算。
2、            按照《公司法》第196條規定,如果在清算過程中發現公司資產不足以抵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人民法院裁定宣告進入破產還債程序的,原清算程序終止,轉為破產清算程序。
二、自愿清算和強制清算。自愿清算是人孔公司按照自己的意愿解散公司,清算公司債權債務,消滅公司法人資格的清算。因股東會關于解散公司決議和公司章程規定解散公司事項出現而進行的清算 是自愿清算。強制清算是指公司因違法行為被主管機關依法責令關閉而進行的清算而進行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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