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管道硼硅玻璃視鏡檢驗規則
壓力管道硼硅玻璃視鏡檢驗分類與項目
1、產品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2、出廠檢驗項目為尺寸及偏差、外觀質量及偏振光檢查,見表1。
3、型式檢驗項目為表l的全部檢驗項目。
壓力管道硼硅玻璃視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正式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正常生產時,定期或積累一定產量后,應周期性進行一次檢驗,一般兩年進行一次檢驗;
d) 視鏡產品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e)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f) 質量監督機構提出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g) 用戶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壓力管道硼硅玻璃視鏡組批規則及判定
1、批量:以同一玻璃成分、相同熔制工藝及熱處理制度同時生產出的制品為一批。
2、出廠檢驗:按照4.2、4.3及4.4的規定,逐個對制品進行外觀質量檢驗、尺寸及偏差和偏振光檢查,只有各項指標全部符合4.2、4.3及4.4規定要求的制品才能出廠。
3、視鏡型式檢驗按照:
a)外觀質量、尺寸形狀及偏差、偏振光檢查及耐熱沖擊試驗:
在同一批制品中隨機抽取5塊制品進行檢驗,制品的各項指標全部符合第4章規定的要求為合格;
——當有2塊視鏡不合格時,該批產品為不合格;
——當有1塊視鏡不合格時,再取5塊制品進行試驗,當5塊新制品全部合格時,該批產品為合格。
b)可見光透射比測試及計算:在同一批制品中隨機抽取1塊制品進行測試及計算,結果應符合4.5的規定。
c)允許工作壓力檢驗:對與同批制品相同工藝、相同厚度制作的5塊試樣進行檢驗。當5塊新試樣全部符合4.7的規定,視鏡則為合格。當有1塊不符合4.7的規定時,則追加5塊新試樣重新進行。
d) 綜合判定:上述各項性能中只要有一項不合格,則該批產品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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